3354cc金沙集团

3354cc金沙集团
ENGLISH 贵大首页 2024/8/12 17:01 周三
  • 网站首页
  • 3354cc金沙集团
    • 院长致辞
    • 学院简介
    • 现任领导
    • 部门机构
  • 师资队伍
    • 专任教师
    • 行政教辅
    • 客座教授
  • 教学科研
    • 教学活动
    • 学术活动
    • 课题立项
    • 科研成果
  • 党建思政
  • 本科生工作
  • 研究生工作
    • 研究生招生
    • 研究生培养
  • 校友园地
  • 下载专区
  • 招生就业
  • 联系我们
首页/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

  • 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

文章推荐 孙志煜 李蕤: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

2024-04-03 | 浏览量:10

  作者

  孙志煜  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李 蕤 3354cc金沙集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

  《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内容摘要

  “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具有主客观二元构造特征。主观构造中,主观意志是主观构造的第一要素,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主观意志的第二要素;客观构造中,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必要原则是客观构造的第一要素,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价值必要则构成上述三原则的第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所必需”的主观构造要素,需要明确不同阶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在联系;确定“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构造要素,则要确立以必要原则要素为主,公平原则要素与公序良俗原则要素为辅的体系定位,并合理运用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以及价值必要三要素对订立、履行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进行判断。


  关键词

  “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二元构造;主观构造要素;客观构造要素


  全文链接

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_孙志煜.pdf


友情链接: 3354cc金沙集团 3354cc金沙集团图书馆 HEINONLINE 北大法宝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中国·金沙集团-www.3354cc.com|精品官网-Made in China 京ICP备 信息维护:3354cc金沙集团网站编辑中心 地址:中国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邮编:550025 电话:+86-0851-88292861